在此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有鉴于此,一些日本学者使用行政体的概念取代行政主体。无论是在德国、美国抑或法国和日本,地方政府(自治团体)的领导人都是民选的,因此,他们不会唯上级政府旨意是从,必须考虑选民的意愿。
因此,一些学者极力强调行政主体的实体法功能,撇开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正当的。当然,理论也可以反过来发挥其指导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功能。第七,法国、日本的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组织法理论的组成部分。Ernest Gellhorn, Ronald M. Levi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影印本),第1页。
如果没有行政主体的概念,公务员的行为只能归属于自己,前任公务员的行为对后任没有效力,这样就不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调一致的行政。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国在行政主体理论指导之下,也可能发生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问题。(一)伊方核电行政诉讼概况 日本四国电力股份公司计划在爱媛县西宇和郡伊方町建设核电站(1号机),根据《关于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及核反应堆规制的法律》第23条第1款提出设置核反应堆许可申请。
无论是风险评估环节还是风险管理环节,均无法确保获得唯一正解。[28]同注13引文,第1174页。核反应堆设施极为复杂,涉及多个专门领域的专门技术,需要对复杂多样的事项作出综合评价和判断。核能发电是最尖端的科学技术之一,虽为清洁能源,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忧。
[36]在伊方最高裁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遵循先例指出: 在核反应堆设置许可处分的撤销诉讼中,鉴于该处分具有前述性质,对于被告行政厅判断是否有不合理之处,本来应由原告承担其主张、证明责任,但考虑到被告行政厅掌握核反应堆设施的所有安全审查资料等,被告行政厅首先有必要通过相当的根据、资料等就其所依据的具体审查基准、调查审议及判断过程等、被告行政厅的判断没有不合理之处进行主张、举证。[43]山田洋「伊方原発訴訟上告審判決」平成4年度重要判例解説(ジュリスト1024号)47頁参照。
在风险行政中,与科学技术应用相关的安全性判断比比皆是。但如果采取代为实体判断的审查方式,也不妥当。但一般认为,仅存在相对的安全,而不存在绝对的安全。[13] 日本的行政诉讼实务中,早期使用的专门技术性裁量多是指政治性裁量、政策性裁量。
行政机关应使用该安全审查所用的资料等,证明其基准和判断没有不合理之处。而司法能发挥的作用更多地是矫正监督。对于科学家之间激烈争议的专门问题,法院也不能作为终局的判定者。但因为这种判断具有很强的专门技术性,在审查上也有一定的限度和难度。
1978年4月25日松山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984年12月14日高松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下称为伊方二审判决),1992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下称为伊方最高裁判决),原告均以败诉而告终。[6]或许是因为工学裁量一词让人感到有工学领域专家自律的语感,但真正成为问题的并不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本身,而是行政带有一定价值判断、作为合乎要件之判断基准使用的知识见识,[7]工学裁量的概念并未获得日本学界接受,但这种对专门技术的区分却颇有启发意义。
[42] 有学者指出,将该判决解读为志向于判断过程的审查,与参照现在的科学技术水准来审查其合理性,两者之间并不整合。核能安全委员会也表示有必要进行经验反馈(feedback),亦即根据最新技术水准重估既有的旧类型核电。
2. 判断过程的司法审查方法 在司法审查的方法上,在伊方最高裁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指出: 在核反应堆设置许可处分的撤销诉讼中,针对核反应堆设施安全性判断妥当与否存在争议,被告行政厅是根据核能委员会或核反应堆安全专门审查会的专门技术性调查审议和判断作出了判断,法院应从该判断有无不合理之处来进行审查判断。[19] 这两种方案实质都是选择了中等程度的司法审查。[39]安井英俊「原発訴訟における主張立証責任—事案解明義務との関係を中心に—」九州法学会会報2010年33-34頁参照。但到了1985年联邦行政法院的维尔(Wyhl)判决,这一观点被推翻,因为安全基准的设定并非只有专门知识决定,有必要在相关利益衡量上作出法的价值判断。关于核反应堆设施的安全性判断要基于极高的科学性专门技术知识作出综合判断,这当中可能存在极高的专门技术性裁量。所谓专门技术性裁量,是指行政机关以其具有专门技术而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即使在基本设计阶段不具备对灾害、事故等的知识、没能在安全对策中充分考虑,如果判断仍可在基本设计以后的阶段,具体在设计和工程方法的认可阶段等确保安全性,也不能说核反应堆设置许可中行政机关的安全性判断存在不合理之处。行政法学者宫田三郎根据日本的判例状况将专门技术性裁量分成三类,分别是通常的专门技术性裁量、高度的专门技术性裁量和极高的专门技术性裁量。
一种方案是阿部泰隆倡导的判断余地说,亦即原则上可代为实体判断,在各种主张均能成立时尊重行政的判断。摘要: 安全性行政判断是行政机关利用科学技术知识就风险设施是否安全所作出的判断,是面向未来的预测,具有专门技术性裁量的性质。
将行政的安全审查基准带入司法审查中,也提高了司法审查的客观性和透明性。这种专门技术的特性也是安全性行政判断获得司法尊重的重要原因。
[16]塩野宏『行政過程とその統制』(有斐閣、1989年)395頁以下参照。不过,法院在撤销诉讼中用判决时的科学技术水准来审查安全性行政判断是否合理,虽然有助于缓解因诉讼长期化给风险设施带来的风险,但理论上存在难解之题。其中的专门技术性裁量包括两种:第一种专门技术性裁量是针对设定具体的安全审查基准或判断基准的,也就是设定安全审查基准的专门技术性裁量。[23]因而,日本学界出现了加强司法审查强度的呼声,但最强审查强度的代为实体判断仍不为所用。
[42]同注7引书,第185页。即便如核安全标准这种尖端科技问题,我国《核安全法》第8条第3款也规定,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29]高橋滋『現代型訴訟と行政裁量』(弘文堂、1990年)69頁以下参照。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设置许可时也不可能掌握判决时才出现的科学技术知识。
(2016)浙05行终18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4月6日。另一种是认为伊方判决适用了事案解明义务理论。
法院的立场原本就不是能作为科学性专门技术性问题的终局判定者,也不应是行政上述责任的代行者。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但是,如果提起的是课予义务诉讼或者确认无效诉讼,亦即私人以核电站不符合现在的安全标准为由,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关停核电站或采取改善措施,或者请求法院确认设置许可无效,而不是请求撤销过去颁发的行政许可,法院适用判决时说就较易理解。在有效期内,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
行政机关需要借助于外部的专家学者、并尊重专家们的意见来完成安全性判断,这种判断中所包含的裁量权并不为行政机关所专享。[22]日本高松高等裁判所1984年12月14日判決,行政事件裁判例集35巻12号2169-2170頁。
我国《核安全法》第24条规定,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核安全标准……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这里所说的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也表明更新标准的需要。
概言之,这是法律自身的权限安排所致,许可机关只能根据许可时的法律规定来审查。概言之,安全性行政判断具有行政判断的一般特点,也有专门技术裁量的特有一面,需要遵守行政判断的一般规则,也要适应专门技术裁量的特殊需要。